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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清陆陆陆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清陆陆陆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三稽处〔2023〕85号
2023-06-13

关于送达福清陆陆陆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清陆陆陆贸易有限公司 :

我局于 20 23 年 6 月 8 日作出《税务 处理决定书 》( 榕税三稽处〔 202 3 〕 85 号 ),由于 你公司走逃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106 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 ○ 二三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 202 3 〕 85 号

福清陆陆陆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81MA2YDQMF64 )

我局于 2023年3月 30 日起 对你 公司 (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福人大道融商大厦 6层607办公室 ) 2018年1月1日 至 2018年12月31日涉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 违法事实

(一) 你 公司在短时间内集中开票后走逃,然后不再进行纳税申报,现已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 在向上游企业 杭州双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购进商品货物时,未支付款项,购进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存疑。

(三)你公司 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其他扣税凭证-其他8b栏次”随意填列抵扣进项税额,虚构购进业务。

(四)你公司 购进货物价税合计 447864.00元,对外开具货物价税合计 7226078.02元,进、销货物金额严重不匹配。

(五)你公司向下游公司天津盛厚隆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广兴建设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叁坝陆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鑫子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淮阳县一帆运输有限公司、淮阳县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 6家公司销售货物时 未 收取 款项,资金方面存在明显的异常,存在以非经营活动为目的开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经我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向 天津盛厚隆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广兴建设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叁坝陆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鑫子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淮阳县一帆运输有限公司、淮阳县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 6家公司 开具的 11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额合计1000018.31元,价税合计7226078.02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7〕30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要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一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不做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2018〕226号)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 30 号)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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